宋**辩称,1.一审判决营养费是根据受害方的伤情认定为50元是各级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上诉人提出的30元/天没有依据。2.伤残赔偿金,被上诉人宋**已在一审提交相应证据,其居住地归属城镇管辖,且宋**从事建筑行业也有很多年,一审根据城镇居民标准确定无误。3.误工费,宋**常年从事建筑行业,一审认定无误。4.精神赔偿金,一审已按责任比例作出了划分,并不存在多算的问题。5.交通费也合情合理,上诉人提出的200元不应支持。6.责任划分,如果雇员有重大失误或故意应当减轻雇主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宋**存在重大过错。综上,一审所计算的赔偿数额及标准均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出的由财保孝感市分公司承担宋**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上诉意见,我方不反对,由法院作出决定。
财保孝感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上诉人请求第三项请求改判保险公、公司承担责任,我方持有异议。第四项也有异议,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诉费用。本案起诉时案由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侵权纠纷,我方是一审追加我们为被告的,我方对追加不持异,但一审没有提...(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