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上海东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6日工资差额5,200元(应付7,200元,已付2,000元);3.被告支付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5月24日工资3,226元(2,590元/月x2个月x38天/61天);4.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620元(12,770元/月x6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2016年11月1日起在被告处从事货车驾驶工作,起初由被告处经理姚**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工资,后经原告要求由姚**向原告亲属程兆刚账户转账支付工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2022年4月、5月工资支付2022年5月23日,原告以被告...(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