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港公司辩称,某港公司不应列为被告,在挖泥过程中,施工是由水某公司负责,也有现场指挥人员在场,某港作为船舶挂靠单位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损害应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本案是责任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标的就是第三者责任,不能再向第三者追偿。原告追偿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某贵公司辩称,某贵公司与本案及案涉事故没有任何关系,该工程由水某公司自行建设,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由原告进行赔付。关于保险追偿的意见同被告某港公司,原告不应当进行追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8日,水某公司对其承接的泰兴市古马干河(马甸枢纽-西姜*河)治理工程在原告都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为35037239.35元,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8年10月18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17日24时止。
2019年5月16日,被告冯**与水某公司签订水上挖...(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