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宁东***************(以下简称宁东双润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1)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东双润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东双润超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二、上诉人至2018年12月8日就已年满55周*,已达法定职工退休年龄,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严**辩称,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