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康*********(以下简称康兴餐具公司)与被告胡**、被告北京阿波*********(以下简称阿波罗*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兴餐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佟**,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阿波罗*司之法定代表人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兴餐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康兴餐具公司与胡某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康兴餐具公司主营业务为餐具消毒...(本文书还有10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