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许**、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韩**代偿款164768.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代偿日即2019年5月28日起按起诉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两被告拖欠案外人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款,案外人天台县银桥经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23民初****号调解书。后原告代为支付2万元,余**被告仍未履行,在...(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