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北京市海********(以下简称杰睿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杰睿学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2、我无需支付杰睿培训学校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32414.31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9月入职杰睿学校,担任英语教师,2019年6月30日离职。工作期间,我被迫与杰睿学校签署《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我离职后,杰睿学校以我违反《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之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我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赔偿违约金。我认为仲裁裁决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杰睿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特征,杰睿学校不是商业主体,不具备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资质,不符合签订竞业禁止和商业保密协议的主体资格。杰睿学校将中小学英语教育作为商业经营谋取利益,显然非法。二、我的工作岗位为普通培训教师,未被要求签署核心员工协议,所在岗位不...(本文书还有4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