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支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某支公司以廖*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事故发生当天廖*多次连续接单以致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