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辩称,本案案由系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该条规定不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险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具体到本案,何**诉本案原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其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本案原告不尊重事实和法律,否认何**系合同主体及相对方拒付工程款,何**为保障合法权益才申请的财产保全,并不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没有造成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该案涉及的裁判结果系法院判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以及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不同产生,而并非何**的主观意愿。并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未有最终定论。本案原告才是恶意保全的行为,其在明知本案有保险公司担保的情况下,还申请对何**的账户进行查封,其行为才是恶意保全。第二,本案原告起诉利息损失,法院查封了其银行账户,并没有利息损失。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梁**辩...(本文书还有5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