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5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的顶柱75套、钢管1859.5米、丝托242套、步步紧98套,如被告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原告28468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自愿于本次诉讼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并明确利息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顶柱、钢管等材料使用,并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记载被告尚*原告租赁费95000元,尚*原告顶柱75套、钢管1859.5米、丝托242套、步步紧98套等未归还。上述租赁费经原告数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得到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