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文昌市公**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琼90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11月30日10时许,原告黄**、案外人钱海到文昌市会文镇沙港崀冯*湾水产养殖产业园综合示范区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回填现场阻拦工作人员施工,后原告黄**又跳上林志刚驾驶的挖掘机操作台处从窗外伸手抓住林志刚的衣领,用拳头打了林志刚的胸部两拳。报案人黄宏华当日拨打110报警,文昌市公**会文派出所(以下简称会文派出所)接警后派警到现场处置,并于2020年11月30日15时32分依法对林志刚制作询问笔录,林志刚陈述不是其本人报案,当时情况是:2020年11月30日上午11时许,他按照负责人董盛培的电话指示,到指挥部的路东侧的一个鱼塘...(本文书还有3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