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男,1982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再审申请人杨*、李**因与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以下简称中联融资公司)、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杨*及其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申请人张*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杨*、李**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六)、(八)、(九)、(十)项规定,现申请再审。理由:1、杨*、李**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是张*与中联公司洽谈后通知杨*、李**签订合同,且中联公司并未将塔式起重机交给杨*、李**,张*是塔式起重机实际使用人,杨*、...(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