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盛**、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汪**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云南世恒********、禄丰市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盛**和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云南世恒********(以下简称“世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禄丰市中***(以下简称“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181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盛**与罗**合伙承包建设云南世恒********中标的禄丰县中医医院住院楼建设项目。2017年11月20日被告盛**与罗**将扎钢筋劳务承包给原告,约定劳务单价67.5元/㎡,2018年7月9日签定补充协议,约定补贴原告320000元,如发生伤亡事故,原告承担50000元以内费用。工程结束后,中医院建筑面积为17335.91㎡,经原被告确认,被告按原合同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170125.33元,按补充协议应支付补贴款320000元以及2018年11月19日因工人受伤产生的医疗及赔偿款182000元(其中原告应承担50000元),共计1622125元。三被告现已支付了1521944元,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劳务费10018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盛**、罗**辩称,一、原告汪**主张的答辩人欠其劳务费100181元并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为止的利息均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一方根本不欠原告一分钱的劳务费,原告实际完成钢筋制作安装的劳务费是1170125.32元,答辩人20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金额是1203080元,7次现金支付金额是138655元,2次微信支付金额是9...(本文书还有8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