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承揽款121000元,以121000元为基数,并自逾期付款之日(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镇从事大棚蔬菜种植业务,2022年6月24日,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安装大棚水泥大棚杆。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大棚杆的安装工作,并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原告剩余尾款121000元。202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还款日期。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剩余款项。原告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