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李**、第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05763.5元(医疗费60000元、误工费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残疾赔偿金98705.2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44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86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以上费用由被告承担70%);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建房承包给第三人,原告自己参与做事赚取工资,在装修外墙时,于2022年2月22日租用被告脚手架用于装修,脚手架的搭设工作均由被告完成,2022年3月15日下午,...(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