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扣除更换配件的残值2922元及更换四条安全带的费用11800元,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的车辆损失中应当扣除残值。浙江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也未对更换配件的残值进行认定,遗漏了残值项目,一审判决对此未进行说明,存在不当。本案应按照王**单方委托评估中认定的残值2922元予以扣减,如无法扣减,更换下来的配件应由人保公司回收。二、浙江鼎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中列有更换四条安全带的费用,却没有更换四条安全带的照片,也没有更换下的安全带。即使安全带有损坏,也只可能损坏驾驶员座位的安全带,车上...(本文书还有3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