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陵某建*******与被告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南陵某建*******诉称,原告承包广西某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该项目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开发区××路,原告因项目建设需要会不定时招聘临时工,被告于2021年12月份至2023年2月份以临时工的身份,断断续续到原告某有限公司项目部从事临时工作,工资每日200元,按出勤天数发放,被告每月工资从几百元至二三千元不等。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三级教育安全保证书》,双方只是口头约定用工内容及工资、根据工作量结算工资,被告没有固定工资,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临时用工关系,双方的用工关系并不稳定,并不是用...(本文书还有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