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诉被告吴*、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吴*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4年7月8日的借款本金396354.16元,利息6190.81元、罚息36.46元、复利61.18元,从2024年7月9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上述罚息利率从次年2月25日进行调整;2、判令被告吴*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53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粤(2021)佛三不动产证明xxx号】在上述第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