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科学****辩称:答辩人并非医疗服务合同相对人,原告起诉答辩人系诉讼主体选择错误,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原告明知公费医疗报销须年内完成,却在2004年至2011年闫**住院期间,未向答辩人告知闫**情况并结算,现主张支付款项明显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证据显示原告与闫**之间存在医疗纠纷,双方未妥善处理医患关系而导致闫**长期在原告处发生费用的责任应由其双方归责并承担,而与答辩人无关。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不符合常理,且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其关于答辩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且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最后,退一步讲,即使相关费用真实发生,也是非答辩人的原因而没有及时结清,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的主张系对答辩人的苛责,将致使作为国企的答辩人财务上无法处理,不仅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还将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严重违背事实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查,闫**与刘*瑞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子女...(本文书还有4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