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高安公司”)与被告湖南长运*********(以下简称“长运达物流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长沙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保高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长运达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唐**,被告人民财保长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财保高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579.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4日19时45分许,刘**驾驶赣k5××××/赣k××××挂车搭载...(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