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顺**********与被告中山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600元及利息(从2022年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售事必达ep150工业齿轮油12桶,货款48600元,2022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山市某*****...(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