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泰克*******(以下简称泰克威公司)与上诉人×*,ll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克威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llc立即向泰克威公司支付款项美元669254.01元(折合人民币4644622.8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至×*,llc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llc立即向泰克威公司支付损失款项人民币805625.52元;3.×*,llc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泰克威公司未能举证而不支持泰克威公司的损失金额美元608686.56元,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予以纠正1.×*,llc于2014年6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泰克威公司下达po73产品的订单,于2014年7月22日双方邮件相互确认po73订单的相关信息,该批订单金额为美元608686.56元2014年7月31日,×*,llc通知泰克威公司订单取消,至此泰克威公司已全部购买生产po73订单所需原材材料以及组件,并完成大部分订单产品的生产,泰克威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采购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之前)、进货单、发票、记账凭证、对账单以及付款凭证等证据均能证实订单项下的原材料已采购完毕×*,llc取消订单的决定,由于泰克威公司已经对订单产品完成了制作而导致泰克威公司的库存损失庞大,以及po73订单项下的原材料以及组件的消耗产生巨大损失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llc与泰克威公司约定的po73订单金额美元为608686.56元,该批订单完成交付后,泰克威公司应获得的货款应是美元608686.56元,该金额属于po73订单的期待性利益,但×*,llc在约定交货期限前取消订单的行为,导致泰克威公司无法获取应有的期待性利益故对于属于合同履行后泰克威公司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应对泰克威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文书还有8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