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3245.4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马*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公司辩称:1.对于事故发生及定责无异议,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涉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司已垫付18000元。2.对于各项损失的意见为:医疗费应扣除医保外的费用;护理费过高,认可院内160元/日,院外80元/日;误工费没有提供收入证明,应按社平工资计算;交通费认可300元;辅助器具费没有医嘱,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后续治疗费同意按6000元一并处理...(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