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加油款76897元及利息(利息以7689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变更诉讼请求76897元为90107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大路乡经营加油站,自2021年3月份,被告自有车队一直在原告加油站加油,双方均是通过微信聊天核对账目,截止到2022年底,被告共计欠原告油款等90107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支付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贵院支持诉请。
刘**未到庭...(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