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朱**纠集张*、冯**(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私利,事先预谋,用签订合同租赁他人车辆再转卖后分肥的方式,骗取车辆共计37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626427元。被告人曹*在明知朱**等人手中的货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具体事实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
1.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朱**安排张*到合肥安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澳公司)租赁7辆新能源电动厢式货车,后朱**将车转卖给他人。经认定,被骗的7辆新能源电动厢式货车价值为262000元。
2.2022年5月23日至6月10日,被告人朱**安排张*到合肥共创达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达公司)租赁9辆新能源电动厢式货车,后朱**、冯...(本文书还有1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