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2882.34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31日6时50分许,张**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滨海县某某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南路与s328交叉口时,与沿s328由西向东行驶的洪月姣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发生碰撞,致张**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现原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平安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庭依法审核。2.肇事车...(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