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温岭市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当庭变更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9789元;2.判决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8800(1440*10*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温岭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4日,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但协商不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温岭市城********辩称,一、被告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解除合同之前,已在筹备欲开办与被告单位经营同类儿童理发店,与被告单位从事明显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并想撬走被告的员工和客户,徇私舞弊,严重损害被告的利益,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确也在筹备的儿童理发店经营与工作。原告行为已有违作为劳动者执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有违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的要求。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原告的不诚信和有损原告利益的情况,不得以才予以解除...(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