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张**、永安财产***************(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江门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永安保险江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42012.59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9日14时,被告张**驾驶粤jm××**号车辆与原告郑**驾驶的摩托碰撞,造成郑**受伤,交警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被送院治疗19天,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造成郑**的损失合计260012.59元。被告张**在被告永安保险江门...(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