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恒元********与被告大连大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恒元********的法定代表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大菊********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301285.87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形成多次、多笔纸箱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纸箱,被告付款。在合作期间,原告均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纸箱交付给被告,累计产生的货款总额为486285.87元(已开发票数额为475344.08元),货款被告陆**原告支付了185000元,尚*301285.87元未付。综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未予答辩。
原告围...(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