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泰康在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349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鲁q×××××机动车(以下简称688车辆)实际车主。2018年12月4日,原告以挂靠公司平某八方运输有限公司名义为688车辆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3日止。2019年8月25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驾驶688车辆在滨海县运...(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