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罗**,男,布依族,1963年8月**日生,住贵州省都匀市。
上诉人都匀市小************(以下简称普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农****、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2)黔272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普林村村民委员会诉称,第三人罗**为都匀市小围寨街道普林村村民,其原承包土地位于都匀市××村××组,地名“蚂蚁坟”,在1998年8月由都匀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证登记中“蚂蚁坟”登记面积为土两丘0.07亩,在后续第三人罗**耕种中向周围开荒自行扩展面积。2005年因黔桂铁路建设,涉及“蚂蚁坟”部分需征用,征用补偿款为14332.5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该地块在黔桂铁路用地完成后归村集体所有,第三人罗**在没有征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又在该地块开垦。2013年由普林村村民委员会再次与第三人罗**协...(本文书还有3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