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宋**、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宋**以及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各项损失共计263502.77元;仍有不足的,由宋**承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诉讼费由宋**、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各方没有争议部分。
1.2023年1月31日,宋**驾驶粤e8****号小型轿车从新会区会城南门桥往大泽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西平交环岛路段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没有让已在路口内刘**驾驶的粤q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刘**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号年2月24日认定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粤e8****号小型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公...(本文书还有5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