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黄**、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黄**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黄**、陈**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黄**不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外大街**号房屋(以下简称206号房屋)的承租人。黄**自进入社会以来,从未有过正式工作,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黄**作为首钢钢铁公司带钢厂(以下简称带钢厂)职工,206号房屋是单位给黄**的福利分房。黄**是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里北新仓15号平房两间(以下简称15号房屋)以及206号房屋的承租人,黄**不是206号房屋的承租人,有住房证和房产证可以证明。黄**如何安排两个儿子居住,属于黄**的权利,黄**允许儿子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并不能认为黄**将房屋赠送给儿子。2.黄瑾谦并未使用自己的钱款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402号房屋)和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号楼**号房屋(以下简称403号房屋)。黄**委托黄**办理402号房屋、403号房屋购房事宜,有委托书可以证明。黄**购买房屋不需要贷款。1997年至1998年,黄**向黄**借走50余万元称用于扩建东直门内的饭馆,但该50余万元系黄**用于房屋回迁的款项。黄**并没有和任何人协商,黄**也不可能做出这种荒谬的决定。黄**将50余万元借走后,用于购买房屋。402号房屋、403号房屋的购买价款...(本文书还有6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