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刘*,男,1989年8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上诉人秦*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1月12日,秦*因购买的比亚迪车辆故障问题前去嘉定区比亚迪4s店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秦*与4s店售后经理刘*在售后大厅外发生争执,后秦*进入售后大厅要求4s店上一级领导出面处理,刘*随后进入售后大厅,见秦*在大厅内争吵害怕影响其他客户,遂上前将秦*推拉至售后大厅外,两人出大厅后,刘*即与秦*分离。秦*认为,刘*存在拉扯拖拽,并将其摔出的行为,属于故意殴打,遂拨打电话报警,上...(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