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袁**、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石**、袁**一起受雇于李**,李**与石**、袁**之间系雇佣关系。2019年6月份被上诉人李**家里要进行淘井工作,遂雇佣从事挖井、淘井工作的上诉人石**、被上诉人袁**到家里工作,工资酬金由被上诉人李**发放。石**提供淘井设备、袁**下井工作。在下井工作前石**检查好工作设备,确认安全,并提醒袁**注意安全。2019年6月2日8时许,袁**在下井过程中,因自身操作原因导致身体急速下降,跌落井底受伤。袁**在工作过程中,自身未采取安全措施、没有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二)无效合同的撤销于法无据。2019年6月14日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袁**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此事一次性了结。上诉人石*...(本文书还有4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