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某集团有***(以下简称某)、新乡市平*****(以下简称平原示范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余*、被告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某某、平原示范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某集团有***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暂计5971879.53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新乡市平*****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