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于2025年3月7日通过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前,孙**明确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5日,被告老**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11月5日,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转账给被告。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老**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款条及收到条各一份,...(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