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汉族,1976年12月**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上诉人唐山曹**********(以下简称海博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甸区*******(以下简称吉贵服务部)、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甸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山曹**********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曹*甸区*******经营者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山曹**********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7月至吉贵服务部起诉之日,吉贵服务部从没有向上诉人主张权利。2021年李**找到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