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优*********(以下简称“优冠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以下简称“恒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5728.6元及利息(以货款125728.6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欠付原告150728.6元,自2020年8月22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在20...(本文书还有1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