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偿还借款本金169266.66元、账户管理费14400元及逾期滞纳费(截至2018年12月5日的逾期滞纳费为27702元,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按照《北银消费******轻松贷业务申请书》及《轻松贷个人消费贷款条款》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杨**向北银公司申请贷款并签署《北银消费******轻松贷业务申请书》及《轻松贷个人消费...(本文书还有2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