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常*,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文华,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熟人关系。2016年5月19日,二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分两笔向被告张*转账300000元,后被告杨*归还80000元,二被告于2018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石*现金220000元,借款人张*、杨*,2018年12月16日”的借据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诉不属...(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