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延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延安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5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200000元,月利息一分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4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一分。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便将该笔借款转入第二...(本文书还有1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