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四棉******诉被告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张*,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102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85461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5日,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该案件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70****0116),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中原区,棉纺西路北盛润锦绣城商业西广场**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壹仟陆佰陆拾捌元,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截至目前,被告仍旧有1029000元...(本文书还有1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