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39915元、鉴定费2096元,共计4201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9日,高广博驾驶车牌号为辽a5××**车行驶至广业西路上桥口时,与曹*惠驾驶车牌号为辽ag××**的发生追尾,两车受损,曹*惠受伤。事故经于洪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广博负全部责任,曹*惠无责任。辽a5××**车所有人为原告张**。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169...(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