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赫**因与被申请人关**、一审被告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赫**申请再审称,某某公司与关**签订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房屋买卖合同,非双方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双方之间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以瑞盛家园b—2-**室(原**室)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但某某公司与关**在债务届满前就达成抵押房屋归属于债权人关**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律禁止的流押,而非因结算而产生的以物抵债,应属无效。赫**与某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赫**早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是由于某某公司原因才一直无法办理备案登记,且关**是...(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