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与被告哈尔滨哈***********(以下简称哈尔滨苏宁公司)、上海格伯*******(以下简称格伯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哈尔滨苏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格伯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xx...(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