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新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为1336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9日彭**到第三人新乡车园公司以6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案涉豫gj××**奥迪牌小型轿车,双方并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彭**当场刷卡支付25000元车款,双方约定剩余车款38000元分12期支付。2020年8月23日14时20分,被告别*饮酒后驾驶豫gw××**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顺路寨乡姚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北路交叉口处时,与顺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第三人彭**驾驶的豫gj××**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别*、彭**及豫gj××**奥迪牌小型轿车乘坐人牛安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原公交认字(20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别*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且事故发生后...(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