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廖**及原审被告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4)湘0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东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财保东莞分公司仅赔偿廖**84834.5元;2.改判某某财保东莞分公司仅赔偿廖**31941.85元;3.本案上诉费由廖**、廖**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廖**、廖**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述后续治疗费并非取内固定等必然发生的费用,且自鉴定意见作出至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两个多月时间内上述费用均未发生,因此不应认定后续治疗费;二、廖**就其伤残等级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某某财保东莞分公司并未就鉴定材料发表意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未同意重新鉴定申请不正确。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核减。...(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