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中*******(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上诉人广西软某********(以下简称软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2023)桂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软某公司支付上诉人中某公司律师服务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合计36000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含本诉、反诉)、保全费均由上诉人软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部分应当予以改判。一、上诉人中某公司主张上诉人软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有充分依据。一审法院在已经查明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上诉人中某公司因诉讼产生律师费3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用3000元(即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2000元),却只酌情支持律师费15000元,违反了客观事实、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一)上诉人中某公司向律师支付的费用有合同明确约定且已经实际发生,属于上诉人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损失。上诉人中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后,将约定的律师费30000元转到律师事务所账户,一审也提交了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和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据。上诉人中某公司及代理人都在深圳,本案因为双方合同中约定在上诉人软某公司所在地即贺*市平桂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代...(本文书还有5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