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贾**、贾**、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被告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诉称:2023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贾**驾驶冀a9××**重型自卸货车在藁城区××路××街交口与原告董**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手机受损,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贾**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董**无责任。经查被告贾**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被告贾**,被告贾**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现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